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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孙立惠与朱义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惠,朱义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南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孙立惠,女,汉族,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金卫东,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义宽,男,汉族,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张春艳,吉林省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立惠与被告朱义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卫东,被告朱义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春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3年10月、2007年7月、2009年12月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3,000元、2万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2.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告于2001年通过别人介绍认识原告,并与原告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2003年10月26日欠据的形成过程,因2003年被告房屋在调查拆迁中,原告得知后对被告说她找人能多得20至25万元拆迁款,但必须给她10万元,让被告先给出具10万元欠条,并注明买房用。事实上,被告根本没有买过房子,不欠原告钱。2007年7月26日3,000元欠据形成过程,2007年7月26日,因原告来到被告处,双方发生争议,进行撕扯,被告打了原告,原告威胁被告要公开不正当男女关系,否则要求给3,000元,被告给出具的欠据,不存在借款的事实。2009年12月18日2万元借款的形成,2009年11月末,原告找到被告,说她要买房子,要被告给张罗5、6万元钱,被告说借不到。2009年12月8日,原告又找到被告,说房子买完了,来取钱,被告没借到,原告要求赔偿损失2万元,否则不走,被告给出具的欠条。原告应属敲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6日,被告朱义宽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其内容为“欠孙立惠人民币壹拾万元,买房用。”2007年7月26日,被告朱义宽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其内容为“借人民币叁仟元整”。2009年12月8日,被告朱义宽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其内容为“欠孙立惠人民币贰万元。还款日期2011年内”。三次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23,000元。庭审中,被告提供了证人证言,证实证人听被告说给原告出具欠据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朱义宽欠原告孙立惠借款,有其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辩解未向原告借款,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辩解成立,故依法应偿还原告借款123,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义宽于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孙立惠欠款人民币1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复审 判 员 刘 爽人民陪审员 姜 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子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