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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53号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梁、赵琼瑜。被告:王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少军、阮长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