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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诉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李世芳与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镇雅江村交冲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芳,首群慧,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镇雅江村交冲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芳,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首群慧,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农民,。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镇雅江村交冲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镇雅江村交冲组在银行的存款13330.50元(含诉讼费232.5元、执行费98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333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旻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