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张XX,男,(……略)。被告王XX,女,(……略)。委托代理人黄保健,男,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2007年我与王XX在网上认识,2008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三口之家还能和睦相处,被告对我女儿也很好,但随着时间的变化,被告渐渐和我女儿之间的感情隔阂越来越大,对我女儿的照顾也没有耐心,导致母女之间的感情变得越来越糟。被告对我母亲也变得不冷不热,这一切我看在眼里,疼在心里,我对生活越来越失去信心,我时常为这些痛苦不堪,为了孩子和我能好好生活,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原告提举以下证据:《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被告王XX辩称,原告诉称所谓的事实严重与真相不符,事实是原、被告于2007年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彼此印象极好,双方自愿确定了恋爱关系,因当时双方均系再婚,所以在交往过程中双方对待婚姻的态度都十分慎重,经过多次亲密交往,于2008年3月办理了结婚手续并同居生活。婚初原、被告十分恩爱,几乎形影不离。被告对原告前妻所生的女儿视为亲生,接送上学、洗衣做饭,从未有半点虐待嫌弃之行为。被告对原告的父母也十分孝敬,因为没有和父母住在一起,平时很少见面,偶尔见面彼此都十分亲热,根本就不存在不冷不热的情况。原、被告已是结婚5年的夫妻,谈婚论嫁完全出于双方自愿,不存在包办买卖、引诱胁迫、草率结合的情形。婚后互相体贴照顾,度过了人生最美好的时光,原告起诉离婚系原告与别的女人关系暧昧,喜新厌旧,一时糊涂所致,被告也是完全可以谅解的,如果再次离婚对双方及家庭其他成员都将造成极大的伤害,影响子女的学业和前程。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地沟通,被告有过错也愿改正,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改善的,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无婚生子女。2013年初,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3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双方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双方关系不睦,但双方均系再婚,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如果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能加强沟通了解,善待子女和长辈,遇事能相互体谅容忍,抛弃前嫌,夫妻感情定能和好如初。现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缺乏证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XX与王XX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海来审 判 员 :丁新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杨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