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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3)未刑初字第00295号李某、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29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2012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农民。2006年曾因犯盗窃罪被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张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张某窜至本市凤城九路西安建工工地内,趁无人之机,盗窃工地存放的建筑扣件423个,装入编织袋后离开现场。二人搭乘出租车欲前往凤城三路,出租车司机发现二人形迹可疑,遂行至本市凤城九路东段时,向巡逻民警举报,二被告人被抓获。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2110元。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成立。二被告人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3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段宏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