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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少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少刑初字第00030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4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地下室内从2012年3月起容留、介绍高某、李某某、牛某某等人多次卖淫,嫖资25元,每次王某某提成5元,王某某累计非法获利19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9月1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16日,安阳县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900元,追缴容留、介绍卖淫违法所得35元的行政处罚(均已缴纳)。同年9月20日王某某被安阳县公安局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取保候审,王某某实际被羁押6日。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容留卖淫,牟取利益,并介绍多人多次卖淫,核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介绍、容留多人多次卖淫,属情节严重。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865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跃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艳敏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