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8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8061号原告王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克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