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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俊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俊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489号原告: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豪门花园富安广场7号楼。法定代表人:汪安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会,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松,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六安市万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伟伟(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