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唐诚与高小保、蚌埠市华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诚,高小保,蚌埠市华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唐诚。委托代理人杜斌、孙嘉伟,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保。被告蚌埠市华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95号。法定代表人滕炳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1-6楼)。负责人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诚诉被告高小保、蚌埠市华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诚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郁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