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胜烽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立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胜烽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立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519号原告:宁波北仑胜烽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徐洋菜市场店2号。法定代表人:周修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北仑立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大塔路22号。法定代表人:淳达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玉泉,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胜烽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立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胜烽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立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胜烽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冰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