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聂延波与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延波,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聂延波。委托代理人:骆帅。被告: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延波诉被告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延波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延波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延波撤回对被告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聂延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旺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