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练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5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练某,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6��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3)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练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燕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7日9时许,被告人练某到广州市越秀区站南路白马大厦西郊商场2378档,乘被害人邱某甲不备,盗走其放在档口前的一袋(50件)衣服(经鉴定价值共计3610元)后逃离现场。2012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练某到上述商场301D档,乘被害人符某甲不备,盗走其放在档口内的一部IPHONE4手机(经鉴定,价值1821元)后逃离现场。2012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练某再次来到该商场301D档时,被被害人符某甲抓获扭送��安机关归案。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练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练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经审理查明下列事实:一、2012年11月27日9时许,被告人练某在广州市越秀区站南路白马大厦西郊商场2378档,以询问货物价格为掩饰,乘被害人邱某乙不备,盗走被害人放在档口前的一袋衣服(价值3610元)并逃离现场,后销赃花用。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查证属实,予以确认。1.被害人邱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在其档口反复询问货物价格,后趁其不备将其放在门口的一袋衣服拿走,该���衣服共50件,共计价值3610元。2.被害人提供的出货单,证明被盗衣服的出货价格。3.案发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地点。4.被盗物品同类型号的实物的照片,证明被盗物品的情况。5.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鉴(2012)2235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50件衣服价值为3610元。二、2012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练某再次去到该商场301D档,以购买货物为掩饰,乘被害人符某乙不备,盗走其放在档口内的一部IPHONE4手机(价值1821元)并逃离现场,后销赃花用。2012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练某再次来到该商场301D档时,为被害人符某乙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归案。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查证属实,予以确认。1.被害人符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在其档口购买货物后将其放在桌面的一台白色苹果牌IPHONE4手机偷走,同月24日,被告人再次去到其档口,其报告商场管理处,商场保安员将被告人抓住。2.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接报到场将被告人抓住的经过。3.案发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地点的情况。4.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鉴(2012)223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一台苹果牌IPHONE4手机价值为1821元。5.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归案经过。6.被告人练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7.被告人练某的供述,其供认盗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练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但其行为造成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练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永娟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咏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