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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民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雪勤与被告尤伟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雪勤,尤伟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川民初字第01405号原告马雪勤,女。委托代理人王运书,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伟号,男。原告马雪勤与被告尤伟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雪勤的委托代理人王运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伟号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雪勤诉称,原、被告在广州打工认识后,2010年8月份,被告向原告提出借钱,原告借给被告10000元并约定半年归还,借款到期不还,加倍支付利息。有借条一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双倍利息。被告尤伟号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日,被告尤伟号向原告马雪勤借款10000元,约定半年还清,过期加倍归还利息。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借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借款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尤伟号不按约定期限还款是错误的,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马雪勤在诉讼请求中因约定利息不明,加倍利息更无法计算,只能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尤伟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雪勤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8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不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尤伟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纪念审判员  李素年审判员  胡忠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军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