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代喜梅与赵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喜梅,赵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代喜梅,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赵勋,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喜梅与被告赵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代喜梅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俊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