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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代喜梅与赵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喜梅,赵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代喜梅,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赵勋,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喜梅与被告赵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代喜梅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俊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