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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邢娇与衡水尚街商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衡水尚街商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邢某,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尚街商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曹淑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辉,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衡水尚街商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共计一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会青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铁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