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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冯红卫与董彩彦离婚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稷执字第100号董彩彦:关于冯红卫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的(2013)稷民三初字第2012-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红卫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董彩彦给付申请执行人冯红卫2013年度孩子抚养费1800元,以后从2014年1月1日起逐年于1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冯红卫本年度孩子抚养费18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2、被执行人董彩彦返还申请执行人冯红卫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银戒指一枚、银耳环一对、银镯子一对、银牌锁一个、银元五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1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该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包括有多少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股权、无形资产、银行账户号、所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等)。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另外同时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债务的双倍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琦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