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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王永梅与徐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梅,徐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王永梅。被告徐建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孔晓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江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梅与被告徐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王永梅负担。审判员  徐凤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潇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