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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丕其与蔡金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52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金火。委托代理人王明文,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志华,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丕其。委托代理人韩浩,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金火因与被上诉人黄丕其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金火于2013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蔡金火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金火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为330.5元,由上诉人蔡金火负担,本院多预收部分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李东慧代理审判员  谢 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门旭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