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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王妙兴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王妙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办事处内。(原审被告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的设立法人,该分公司已于2012年10月11日注销)。法定代表人:王尚军,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告王妙兴。再审申请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王妙兴与原审被告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36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潘伟良审判员  盛红梅审判员  邬新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啸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