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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执民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包小伟与宋仙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小伟,宋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包小伟。被执行人宋仙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1)丽松民初字第00410号调解书,于2013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宋仙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支付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仙琴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潘 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卫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