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梨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姜继国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125号原告王红梅,女,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姜继国,男,汉族,42岁,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梅与被告姜继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梅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取100.00元,由原告王红梅负担50.00元,退回原50.00元。审判员 : 王 德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