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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小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会民、李军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小平,韦会民,李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0119号申请执行人史小平,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蒲城县工商支行职工。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巷农行家属院。被执行人韦会民,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东宣化村二组。被执行人李军亮,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平路庙乡平路村*组。史小平申请执行韦会民、李军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蒲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确定执行标的为18599元(其中案款12423元、诉讼费6000元、执行费176元),在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于2009年9月15日程序执结,现恢复执行。在执行中征得申请人的同意,由二被执行人付给申请人史小平11000元,下余案款申请人史小平自愿放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蒲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斌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