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8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许某3、许某1等与孙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某3;许某1;许某2;徐景贵;周忠坤;孙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811-1号原告:许某3,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许某1,女,200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许某3,系许某1父亲。原告:许某2,男,201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许某3,系许某2父亲。原告:徐景贵,男,194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周忠坤,女,194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列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昕,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孙龙,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郭海波,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23楼。组织机构代码:84902363-1。负责人:李明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陈晨,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昌庆和,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3、许某1、许某2、徐景贵、周忠坤与被告孙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下称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3、徐景贵、周忠坤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昕,被告孙龙的委托代理人郭海波、被告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昌庆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81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孙龙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告要求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龙所有的皖A×××××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