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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恒成与被告张才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成,张才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425号原告李恒成。被告张才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成与被告张才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恒成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恒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185元,减半4092.50元,由原告李恒成负担。审判员  于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