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于锡峰与龙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锡峰,龙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186号原告:于锡峰。被告:龙承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锡峰诉被告龙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锡峰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锡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锡峰撤回对被告龙承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6元,减半收取计1953元,由原告于锡峰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谢 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华飞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