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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毛俊丹与王金宝、陈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俊丹,王金宝,陈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23号原告毛俊丹。委托代理人郎康、李殿秋。被告王金宝。被告陈秀丽。原告毛俊丹诉被告王金宝、陈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毛俊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端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