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毛俊丹与王金宝、陈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俊丹,王金宝,陈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23号原告毛俊丹。委托代理人郎康、李殿秋。被告王金宝。被告陈秀丽。原告毛俊丹诉被告王金宝、陈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毛俊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端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