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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边启翠诉被告王登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边启翠;王登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295号原告边启翠。被告王登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边启翠诉被告王登场离婚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2000年4月4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20日生一男孩,取名王硕。婚后二人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现已分居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硕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经询,被告亦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边启翠与被告王登场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王硕由被告王登场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双方其他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喜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