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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运通与李超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赵运通。被告李超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运通诉被告李超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超治在衡水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停车场的四轮电动车并冻结被告李超治及其妻子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超治在衡水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停车场的四轮电动车并冻结被告李超治及其妻子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三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