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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360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栗红艳,安徽省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县历阳镇司法助理员。被告:董某,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来世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