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360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栗红艳,安徽省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县历阳镇司法助理员。被告:董某,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来世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