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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沁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董俊福与杨占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俊福,杨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沁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董俊福,男,195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杨占胜,男,196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董俊福申请执行杨占胜买卖纠纷一案。2012年6月14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沁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占胜应给付原告董俊福料款20598.50元。案件受理费315元由被告杨占胜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年10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占胜的银行存款,未查到其有银行存款,也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0598.50元,案件受理费315元,均未履行。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沁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公审判员  李中富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原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