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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满谦与黄建忠、刘武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谦,黄建忠,刘武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19号原告满谦,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江春,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忠,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刘武柒,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满谦诉被告黄建忠、刘武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满谦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谦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71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满谦负担。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