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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槐建军与戚宏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槐建军,戚宏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154号原告:槐建军。被告:戚宏展。本院在审理原告槐建军与被告戚宏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槐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65元,减半收取4482.50元,由原告槐建军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