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槐建军与戚宏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槐建军,戚宏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154号原告:槐建军。被告:戚宏展。本院在审理原告槐建军与被告戚宏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槐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65元,减半收取4482.50元,由原告槐建军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