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于某某,女,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干部,住凌海市。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