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仲华、王凤琼等与兴安县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仲华,王凤琼,兴安县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黄仲华。申请执行人王凤琼。被执行人兴安县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黄仲华、王凤琼与兴安县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陆正胜审判员 陈豪龙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