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孙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02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89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9********,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海县桃林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2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被取保候审。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3)第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3年1月23日19时许,驾驶鲁Q063**号轿车沿东海县徐许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山左口乡驻地南弯道处,驾车向左驶出路面与路边行道树相撞,致乘车人刘某某、陆某某、陈某某及孙某受伤,其中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陆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东公交认字(2013)第0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物鉴字(2013)第319号物证鉴定书;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发破案、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秦臻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