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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王叶斌与王晓雪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工人。被告王某乙,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晨毓代理审判员  申朝阳人民陪审员  张普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