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包执字第10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花敏申请执行杨智阳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敏,杨智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1044-3号申请执行人花敏(身份证号340111195405201018),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杨智阳(身份证号340122197006020322),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包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6日,依法委托安徽蓝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杨智阳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轿车一辆。2012年4月16日张海荣(身份证号:××)以2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杨智阳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海荣所有。二、买受人张海荣可持本裁定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 利审 判 员 张文曦代理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远伟合议庭笔录时间:2013年4月16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盛利、张文曦、汪民军记录人:吴远伟汇报人:汪民军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1)包民二初字第018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6日,依法委托安徽蓝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杨智阳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轿车一辆。2012年4月16日张海荣(身份证号:340122197410120050)以2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杨智阳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海荣所有。二、买受人张海荣可持本裁定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盛:同意承办人意见。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评议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杨智阳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海荣所有。二、买受人张海荣可持本裁定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