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兰英与被告柏玉满、沈阳兴鑫邦物流有限公司、沈阳鑫邦运输有限公司、张峰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英,柏玉满,沈阳兴鑫邦物流有限公司,沈阳鑫邦运输有限公司,张峰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张兰英,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唐山市路北区小小水饺餐厅临时工,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玉满,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本溪市。被告沈阳兴鑫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文贵,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鑫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海英,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峰嶽,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委托代理人滕家仁,沈阳市苏家屯区湖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负责人王曙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相,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冷忠群,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英与被告柏玉满、沈阳兴鑫邦物流有限公司、沈阳鑫邦运输有限公司、张峰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兰英担负。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