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三终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容红霞与陕西西京太白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容红霞,陕西西京太白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三终字第00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容红霞,女,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书翔,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西京太白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0号望庭国际1#-2-104。法定代表人张吉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清义,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容红霞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西京太白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太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5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容红霞委托代理人秦书翔,被上诉人陕西太白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清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出现了新情况,该新情况对案件处理结果可产生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53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4元(容红霞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杜红莉审 判 员 裴继荣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