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赵苗苗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苗苗,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赵苗苗,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宝华,经理。本院在执行赵苗苗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赵苗苗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殷 力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