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梅花英与张忠、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花蕊,张忠,张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394号原告梅花蕊。被告张忠。被告张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花蕊与被告张忠、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花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花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花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花蕊承担。审判员 常文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嵇凯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