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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提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谢墩亮、苏光卫与谢墩亮、苏光卫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墩亮,苏光卫,王素芳,郑光善,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提字第3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谢墩亮。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苏光卫。原审被告:王素芳。原审被告:郑光善。原审被告谢墩亮因与原审原告苏光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11)台玉商初字第298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台检民行抗[2013]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浙台民抗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谢墩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本案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玉环县人民法院(2011)台玉商初字第29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宏亮审 判 员 陈永领审 判 员 王安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庞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