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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3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秀臣与杨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臣,杨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255号原告张秀臣,住隆化县。被告杨才,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臣与被告杨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益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