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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淑安与焦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新生,张淑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新生,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安,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思清,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枫,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新生因与被上诉人张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2013)屯民一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焦新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新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焦新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建辉代理审判员  胡泽萍代理审判员  宋浩之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