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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李美玲与王斌与周文芳房屋买卖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芳,李美玲,王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89号原告周文芳。被告李美玲。被告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芳与被告李美玲、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忠东审 判 员  吴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细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