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磨民初字第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徐晓莉与佘爱碗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335号原告徐某某。被告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沈飞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