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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礼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万四娃、石喜娥与石亚钊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四娃,石喜娥,石亚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礼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万四娃,男。申请执行人:石喜娥,女。被执行人:石亚钊,男。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2)礼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万四娃、石喜娥申请执行石亚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石亚钊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礼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鸣鹤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人民陪审员  虎炳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晓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