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XXX与刘帮库、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刘帮库,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XXX,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喜明,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帮库,男,成年。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9号亚威金港商务中心603号。负责人赵晚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刘帮库、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X以需重新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帮库、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贾长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