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童俊与邵红祥、周玉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俊,邵红祥,周玉琴,曹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276号原告:童俊。委托代理人:朱磊。被告:邵红祥。被告:周玉琴。被告:曹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俊诉被告邵红祥、周玉琴、曹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41元,减半收取1820.50元,由原告童俊负担。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