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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商终字第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恒宏祥纺织机械厂与无锡宝庆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恒宏祥纺织机械厂,无锡宝庆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终字第0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恒宏祥纺织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苏锡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宏银,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宝庆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苏锡西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简定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祥华,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市恒宏祥纺织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宝庆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太商初字第0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由于上诉人无锡市恒宏祥纺织机械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367元减半收取8183.5元,由无锡市恒宏祥纺织机械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冰代理审判员  牛兆祥代理审判员  瞿俊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嘉琛 来源:百度搜索“”